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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案例分析(1)

171 2023-08-06 20:36

一、物权法的案例分析(1)

1、定金合同有效,在中兴公司向天马公司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中兴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3、修车的3万元由李某承担,汽车修理厂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C修理厂要行使留置汽车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B公司债权与修理费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4、在本案中,如果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有效存在,应当先行使留置权,再行使质押权,最后再行使抵押权。

5、15万。天马公司如果不履行合同,由于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如果适用定金,10万定金不再返还给天马公司,中兴公司的最大效益是10万;如果适用违约金,则中兴公司可以得到15万的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1: 张某(系中国公民)为某单位技术职工,2011年9月份从本单位或得应税工资收入7000元。另外,其

在方案一下,纳税人的工资捐赠扣除限额是=(7000-3500)×30%=1050(元)

实际捐赠支出2000元,税前扣除限额只能是1050元,捐赠支出不能完全扣除。

其工资应纳税额=()×10%-105=140(元)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扣除税款和捐赠支出后的净所得=(7000+5000)-=9060(元)

在方案二下,纳税人的捐赠扣除限额是=5000×(1-20%)×30%=1200(元)

实际捐赠支出2000元,税前扣除限额只能是1200元,捐赠支出不能完全扣除。

其工资应纳税额=(7000-3500)×10%-105=245(元)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5000×(1-20%)-1200]×20%=560(元)

扣除税款和捐赠支出后的净所得=(7000+5000)-=9195(元)

在方案三下,可知纳税人的实务捐赠扣除限额是=5000×(1-20%)×30%=1200(元),纳税人的工资捐赠扣除限额是=(7000-3500)×30%=1050(元),实际捐赠支出各1000元,税前捐赠支出在两个所得下可以完全扣除。

其工资应纳税额=()×10%-105=145(元)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5000×(1-20%)-1000]×20%=600(元)

扣除税款和捐赠支出后的净所得=(7000+5000)-=9255(元)

三、消费者九项权利解释、案例及案例分析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江苏盐城大丰市一名顾客在超市购物结束后,在门外踩到香蕉皮滑倒造成骨折,顾客遂将超市告上法庭。陈某在市里一超市购物结束后,在走出店门一米处时脚踩香蕉皮滑倒,自行起身后未能行走,三分钟后,陈某试图离开再次在原处滑倒,后被送至医院住院诊疗14天。出院后陈某与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关于原告受伤地点是否属于被告安全保障义务控制的范围以及被告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各执一词。被告超市认为原告摔倒的位置已在超市经营场所外,不属于经营管理范畴,且超市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与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沟通,邀请消协的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多次调解,均因双方差距太大,无法达成协议。

后法院通过调取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陈某在超市门口滑倒受伤的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原告受伤的地点系消费者通往被告超市购物的唯一出入口通道,距店门外一米处系被告为消费者购物提供的实质性利用区域,且被告承租他人房屋经营超市时已明确约定门前“三包”义务,原告滑倒受伤地点系被告超市门口走廊沿下位置,故该地点应视为被告直接管理和控制的空间范围。

原告因脚踩香蕉皮滑倒后,被告超市管理人员或保安未能及时出现救助,说明被告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未尽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原告滑倒受伤与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受伤形成的合理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超市赔偿原告29803.05元。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